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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一定不用赔偿吗
来源:任莹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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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一定不用赔偿吗

作者:东莞任莹旭律师

阿周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买车时,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小汽车两年一次安全检测,第一次到期时,阿周记得很清析,准时去做了安全检测。第二次到期时,由于工作的忙碌,忘记了准确的时间,就想着忙完了就去做安全检测。可就在此时,阿周的车辆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在东莞市的一个镇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后半个月后死亡的后果,交警依法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周负事故次要责任,并且同时对阿周的车辆状况做了检测。出具的结果是,车辆的安全状况正常。事后,阿周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上及保险条款上注明的车辆未按时做安全检测时,保险公司拒赔为理由,拒绝向阿周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

阿周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阿周败诉。随后,在东莞任莹旭律师的帮助下,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了再审,省高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理由,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阿周支付赔偿款。

车辆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测,保险公司就真的不应赔偿吗?

东莞任莹旭律师对本案做出以下分析:车辆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测,事故发生后,交警已对车辆做了安全检测,车辆的安全性能是正常的。或者说,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做安全检测,并没有因果关系。假设车辆按时做了安全检测,并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据此,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另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给了保险单和一份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法的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合同内容做出说明。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提示,并做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是给了投保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并没有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什么是明确的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没有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在201368生效,但是本案按现行的保险法,同样也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综合以上两点,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本案的再审法院依据第一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案号: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864号,二审案号: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85号,申请再案案号: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4 ,再审案号:2013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依据保险法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对什么是保险法上的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了说明。这样,更利于法院对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对投保人的利益更利于维护。如果读者中,也有类似的遭遇,请尽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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